释义 |
法律分析: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对于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他们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这部分党员的组织生活,要以既便于管理,又便于这些同志参加为原则,可采取以下方法组织安排: (1)凡就地安置仍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可以单独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的关系已转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的,街道或乡镇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并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离退休党员,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支部或小组,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工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4)退职干部党员和退休工人党员,由街道(或农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组织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安排活动。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状况,不宜过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