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拘留所被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所有通讯工具都会被没收暂存在拘留所,被拘留人需要通讯的,应当经办案机关的批准。经批准后,应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证据 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决定给予 行政拘留 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 拘留期限 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