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法院评估不认可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以下评估异议的审查程序:执行员于收到申请书起3日之内,将案件移送裁决组进行审查,并告知当事人各方,执行裁决组于收案起5日之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审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审查期限。合议庭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合议庭作出裁定后,应及时向当事人各方送达裁定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