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权法和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是,有些侵权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例如,在公共场所侵害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行政违法行为;既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的制裁,又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在国家赔偿责任上看,既是侵权法,规定的责任,又是行政法规定的责任,是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在公法领域中的私法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兼具侵权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两种性质,应接受两种法律的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