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火罪的陈述申辩书 |
释义 |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尊敬的国家林业局领导: 贵局于2014年9月1日作出“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第24201400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司已收到。对此,我司深表歉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请予以采纳: 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山林失火行为,对我司存在的问题批评表示接受,同时,我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且积极配合调查。 二、望贵局念在我并不是故意放火,而造成此次事故;另因我司正在创建上海市文明单位,将会对创建工作有一定影响,请贵局领导给予理解和照顾。 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公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一定守法履行,恳请贵局领导念在我司是初犯,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以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国家林业局 申辩人:xxxx 上海xxxxx(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处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 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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