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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欧盟签证应该怎样办理
释义
    办理去往欧洲的签证的流程
    1、自行查询签证信息
    通过签证快搜功能,输入国家中文名称或拼音,可查询到您所需要办理的签证信息;通过网站热门导航,可以根据各洲分布找到您所需要办理国家的签证信息
    2、来电核对签证资料
    通过客服电话与签证客服沟通,了解需要办理签证的最新信息,如近期签证资料是否有变动、近期大使馆受理时间等;通过给客服发邮件的方式了解您所需要办理签证的最新信息;通过客服QQ、在线留言等方式,向签证客服了解您所需要办理签证的最新信息
    3、递交签证资料/缴纳签证费用/签订签证协议
    递交签证资料:签证申请人可选择自送、邮递或委托他人递送等方式将签证资料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东方瑞景C座1107室
    递交签证费用:签证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签证资料的同时,通过亲自递交、委托他人递交、电汇等方式递交
    签订签证协议:签证申请可通过亲自上门签署签证协议、传真签署签证协议等方式进行签约
    4、使馆受理签证申请
    在收到签证资料和签证费用后,签证专员将在当日整理和审核签证材料,并安排外勤人员在之后第一个使馆工作日前往大使馆递送签证申请。需要申请人本人递交和面签的国家,需要申请人本人亲自前往大使馆递交和面签
    5、通知签证结果
    签证申请成功,在使馆允许的情况下为申请人领取签证,并将在第一时间通知签证申请人
    6、领取护照
    申请人可通过自取、委托他人领取及邮递等方式领取护照、签证及发票
    办理签证需要的材料:
    1、护照:2寸照片2张,护照必须提供所有签证记录的复印件。
    2、签证申请表:去对方领事馆网站上下载。
    3、往返机票订票单:只要可以购买国际机票的售票处或者机票代理,都可以出具。
    4、签证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三万欧元或三十万人民币以上,需覆盖旅行全程的。可找找保险公司或者网上购买。
    5、出国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包括申请者姓名、职务、工资,在国外旅游时间的证明。并注明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加盖公章和出具证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及签字,英文翻译件。
    6、在申根国家居住和接待证明:有的国家可以接受网站订房证明,有的国家只接受酒店传真件证明,可以先在网站上查清楚。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有内容都需要翻译。
    8、个人经济担保:工资、无冻结的存款证明,或房产证,或车辆购买等。需要原件和翻译件。
    9、身份证: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10、以上所有资料均需要1份原件,1份复印件。均要A4纸张,并按照以上顺序整理递交。
    申办签证的注意事项
    1、有效期
    签证的有效期,是指从签证签发之日起到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准许持有者入境的时间期限,超过这一期限,该签证就是无效签证。一般国家发给3个月有效的入境签证,也有的国家发给1个月有效的入境签证。
    2、停留期
    签证的停留期,是指持证人入境该国后准许停留的时间。它与签证有效期的区别,在于签证的有效期是指签证的使用期限,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人可出入或经过该国。
    如某国的入、出境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停留期为l5天,那么,这个签证从签发日始3个月内无论哪一天都可以入、出该国国境,但是,从入境当日起,到出境当日止,持证人在该国只能停留15天。
    3、有效次数
    签证除了有效期、停留期之外,还规定有效次数。一般分为一次有效签证、两次和多次有效签证等。签证的有效次数是指该签证在有效期内,使用一次就失效。两次有效签证,即在签证有效期内可以使用两次。多次有效签证,即在签证有效期内持照人可以多次出、入其国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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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