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 (1)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3)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4)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 7.49亿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价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镇住房共24 7.2亿平方米,全国住房总价值15 6.3万亿元,按1%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共计 1.6万亿元。 (5)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按照目前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将减少到 1.5万亿元左右,相当于可征收房产税总额,而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收藏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