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不用上班。法律规定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六级伤残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具体赔偿标准如下:保持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解除劳动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六级工伤职员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5、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给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六级工伤职员缴纳社保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