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人没出庭的判决方式如下: 1、法院开庭,当事人应该到场。如原告无理由不到庭,法庭按照撤诉处理; 2、被告无理由不到庭的,法庭可以缺席判决。 判决具有稳定性。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同时判决具有强制性。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法庭判决的形式如下: 1、当庭宣判,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结束时,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宣判方式。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 2、定期宣判。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外选定一个日期宣告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规定第31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