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健康告知和体检报告等信息,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之前已被确诊患有胃癌,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或者采取额外的措施,如加收高额保费、排除与胃癌相关的重大疾病责任等。但是,如果投保人隐瞒了真实病情,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信、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2.《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核保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其核保结果,如果不承保,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人,并说明理由。 3.《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事项。保险人在核保时发现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