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父亲坐牢女儿嫁到男方对男方的后代有影响吗? |
释义 |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通知》明确了对考察对象的要求,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等方面。在考察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政治品德不良等情形的考察对象,都不能确定为录用人选。因此,公务员录用对下一代的日常生活影响不明显,但对就业时的影响较大。 法律分析 会有一定的影响的: 1、对于下一代的日常生活的影响并不是很明显; 2、影响比较大的是在就业时的影响等等。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各地各部门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要把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招考职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选拔出来。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结语 在公务员录用考察中,对考察对象的全面、深入、细致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考察对象必须具备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招考职位相匹配的条件。任何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不具备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政治品德不良等情形的考察对象都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这样的严格审核机制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社会提供优秀的公务员服务,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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