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行政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