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子女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一般是向其监护人来扣除,具体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人。子女则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