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即幼儿在户外活动中受伤,如果幼儿园的老师有疏忽,例如活动前未检查场地、未讲清楚活动规则等因素导致幼儿发生意外事故,幼儿园存在过错,需要 承担法律责任 以及赔偿损失,但如果幼儿园老师各方面做的比较到位,则对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