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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什么
释义
    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可以预防、控制和减少以下问题:
    1、水污染: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农业和人口聚集区,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污水等导致水污染的问题较为突出。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发生,减少水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的影响;
    2、生态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使得一些生态系统处于危险状态,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水土流失等问题也日益严峻。加强监管力度可以防止不合规的开发和建设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恢复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
    3、突发事件:长江流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水污染事故、洪涝灾害、滑坡泥石流等,这些事件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加强监管力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
    4、其他问题: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还可以预防和控制其他问题,如水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利用、水生态系统的失衡和生物灭绝等。
    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标准主要包括:
    1、总氮和总磷:长江流域中游地区的水质标准要求,总氮不得超过1.0毫克/升,总磷不得超过0.1毫克/升;下游地区的水质标准要求,总氮不得超过1.5毫克/升,总磷不得超过0.2毫克/升;
    2、化学需氧量(COD):长江流域中游和下游地区的水质标准要求,COD不得超过15毫克/升;
    3、生化需氧量(BOD):长江流域上游、中游、下游地区的水质标准要求,BOD不得超过3毫克/升、4毫克/升、5毫克/升;
    4、悬浮物:长江流域上游、中游、下游地区的水质标准要求,悬浮物不得超过25毫克/升、20毫克/升、15毫克/升;
    5、重金属和有机物:长江流域中游和下游地区的水质标准要求,各种重金属和有机物的含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标准是根据不同区域和水质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污染源、排放量、水质需求等进行调整。企业应当了解所在地区的具体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保障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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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9: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