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个人免征所得税的情形十种。简单来可以总结为,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家补贴、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偿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国家派发给干部的一系列补助费、法律规定的使领馆的相关人员所得,以及政府的其他的一些法定的免征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偿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