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只能向卖房一方追偿。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