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