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暴力的认定有哪些 |
释义 |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1)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 (2)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 (3)在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认为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然,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一、一次家暴是否可能判离婚 1、一次家暴可能判离婚。 2、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家暴,行为存在,同时经法院审理后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则是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如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则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遭遇家庭暴力后怎么办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近亲属可能会向肇事者或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及其他单位投诉,举报或寻求帮助。 2、有关单位收到家庭暴力投诉,举报或请求帮助后,应当提供协助和处理。 3、被家暴可以选报报警处理,警方接到报案后会及时协调处理,如果协调不成也可以起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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