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嫖娼没处罚不会有记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以及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2、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