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暖气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供暖周期开始之前缴纳,否则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新公布的《条例》,采暖期结束后,用户仍未缴纳采暖费的,热企可以对其收取滞纳金。但《条例》并没有明确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新疆头条记者从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到,目前,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以供热双方签订的供热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