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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病参与度鉴定
释义
    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
    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
    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
    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
    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
    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概念
    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与重伤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其中,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或者两眼视力低,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或颅脑损伤致使视力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除上述伤害之外的损伤,如严重的烧伤、烫伤等。
    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评定伤害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既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愈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
    二、骨折后多久做伤残鉴定
    这种情况还要看是什么部位的骨折及骨折的程度,如果需要手术治疗,一般术后还要看恢复的情况也没有术后的并发症,不能只凭骨折就确定评残就评残的时间的,不是所有的骨折都可以评残的。
    1、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2、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3、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该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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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8: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