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北海农药登记初审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初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二)申请登记的农药应当按规定完成登记试验,登记试验资料齐全。 (三)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向所在地省级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二、北海农药登记初审受理的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高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