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87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