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是否允许囚犯携带手机? |
释义 | 拘留所和看守所在羁押对象、性质和用途上有所区别。拘留所适用于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电话使用需经拘留所民警批准。看守所适用于刑事拘留和逮捕,收押时需进行严格检查。拘留所是惩罚性的行政处罚场所,看守所是为保障刑事诉讼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看守所收押人犯时需进行严格检查,并填写登记表,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内不允许带手机。需要打电话,通过拘留所民警批准可使用拘留所内专用电话。比如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而看守所羁押的对象则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从性质上说,拘留所更多的是一个适用行政处罚的羁押场所,看守所则更多是一个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场所。前者是一个最终的行政处罚场所,其性质是惩罚性的;后者是一个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存在的临时羁押处所,其性质是保障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拓展延伸 囚犯通信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平衡 囚犯通信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平衡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监狱管理者必须权衡囚犯的通信权利与安全、秩序的维护之间的关系。囚犯通信权利的保障是确保其与外界保持联系、维护家庭关系的重要途径。然而,囚犯使用手机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如犯罪指令、恐吓等。因此,监狱管理者需要采取措施,如禁止携带手机或限制通信渠道,以确保监狱内部的安全和秩序。同时,监狱应提供其他通信方式,如书信、电话等,以满足囚犯的通信需求。在维护安全的前提下,平衡囚犯通信权利与监狱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结语 囚犯通信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平衡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拘留所内是否允许携带手机,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内通常不被允许携带手机。拘留所是适用行政处罚的羁押场所,而看守所则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场所。囚犯通信权利的保障是重要的,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监狱内部的安全和秩序。监狱管理者需要权衡囚犯的通信权利与安全、秩序的维护之间的关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监狱内部的安全和秩序。在平衡囚犯通信权利与监狱管理的前提下,提供其他通信方式,如书信、电话等,以满足囚犯的通信需求。这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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