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口大米需要的手续如下: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2、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受理机构进行初审。 2、如认为有必要,商务部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复核。 3、经过公示,商务部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进出口配额,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配额企业名单。 4、根据商务部的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部分货物的出口配额进行二次分配,并公布分配结果。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大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一)、按照国家下达的大米出口计划配额,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国内贸易部一家有条件的现有实体公司,可自行对外成交、出口,并自负盈亏。其它省市出口大米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或经外经贸部批准后自行对外成交、出口,并自负盈亏。 (二)、凡政府间(包括国营公司)协议贸易项下的大米出口,如古巴、毛里求斯、利比亚、也门等国,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协调大米出口的价格、市场、客户,重点协调价格,并将统一协调价格发给有关出口经营公司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各经营单位应服从商会协调。 (四)、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大米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大米出口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