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石粉需要缴纳资源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公司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应按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公司为资源税扣除义务人。进行场平与路基土石方工程相关的土方挖掘和回填,不缴纳资源税。 【法律依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