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体捐献没有补偿 遗体捐献国家没有补偿。和献血一样,捐献遗体也是人道、博爱、奉献的崇高举,动。不过,也不需要额外的支出:遗体运输、火化、殡葬的支出会由接受单位承担。器官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特指下列两种情况: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 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其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遗体捐献要遵循无偿、自愿原则,需要捐献者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同时,捐献者需要一个委托执行人,在捐献者死亡后,由委托执行人及时通知当地红十字会.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持本人和死者身份证件及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死者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遗体的除外)。捐献遗体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实现捐献后,接收单位应通知红十字会,由其向捐献人家属发放荣誉证。遗体捐献是没有补偿的,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