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适用公对公转账付款。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又不采用公对公转账付款方式付款的话,就无法达到税局的“三流一致”的要求,有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对买卖双方都会产生严重的涉税风险。 2、开具大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需要使用公对公转账付款。大金额的经济业务若通过现金方式付款,同样会令人怀疑其真实性。 3、开具小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采用公对公转账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