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移交原则。 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基本原则是移交原则,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及物业管理,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可改造与移交并行,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来完成移交工作。 (一)坚持企业为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针对自身的不同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分类处理,项目化分行业、分类别、分地区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坚持引导与自主结合。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当双方分歧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时,由属地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裁定,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和按时完成。 (三)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改革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部分费用。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根据企业效益、隶属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予以相应补助。 (四)坚持维修改造经济可行。原则上“三供一业”基础设施先移交后改造,具体形式由移交双方平等协商确定。要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满足职工正常生活需求。 (五)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推进。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移交、分流安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政策衔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确保移交期间供水、供电等服务水平不下降。 法律依据: 《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中央下放企业不再承担“三供一业”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下放企业,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下放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因素测算、分年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依照本办法分配及下达资金和清算审核,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地加快推进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按照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清算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补助资金清算建议。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负责编制本地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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