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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有哪些
释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有:
    1、非法挪用公司资金;
    2、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4、违反约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5、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一、公司法规定高管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高管的义务如下: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即可能受到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都能定罪吗?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利于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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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