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终止后,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吗? |
释义 | 信托拥有非常大独立性,委托人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是分离独立的,不再受到委托人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有些人因此认为,对信托财产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即使信托终止以后,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是种误解,满足法定条件时,权利人有权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很大独立性,按照信托法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只有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权利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信托财产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如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若受托人没有支付的,维护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应的信托财产,以获得受偿。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如信托房屋买卖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应交而未交的,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现行法律或未来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其它情形,都可以使用该条款。 当信托终止后,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应以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现阶段,法律对权利归属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义务没有限定明确的范围。在实践中,权利归属人只能以其接受的剩余信托财产或其相应的价值为限,承担被执行人的责任。如信托终止后,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获得10万信托财产的,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受益人只需要在10元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当然了,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的,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并变更执行。 因此,信托终止后,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要是存有异议的或不服法院执行决定的,应该及早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设立信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不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须合法,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以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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