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 |
释义 | 公司解散的原因分为一般解散、强制解散和请求解散。一般解散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继续存在。强制解散是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命令解散,如国有独资公司被决定解散或违法被责令关闭。请求解散是当公司经营困难无法解决且股东利益受损时,持有10%以上股东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解散可以基于一般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或请求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或营业期限届满,但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延续存在。强制解散的原因则是由主管机关决定、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此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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