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向收取押金,保留好证据,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后,将责令公司限期退还,并会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