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拟财产被盗,损失金额达到多少才可以立案侦察? |
释义 |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网上虚拟财产的盗窃罪问题。虚拟财产包括网上银行中的财产和网游上的装备或虚拟币等。对于网上银行中的财产,一般适用一般盗窃罪的标准,以1000元为立案标准。但是对于网游上的装备或虚拟币等,目前实务上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主流观点一般将其归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能适用刑法286条对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具体处理情况可以向当地公安局部门询问。 法律分析 你说的网上虚拟财产是指的网上银行中的财产还是网游上的装备或虚拟币之类如是前者则适用一般盗窃罪的标准,一般以1000元为立案标准;如果是后者,那很遗憾,目前实务上还没有统一的认识,目前实务主流观点一般盗窃罪处理,只能适用刑法286条对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具体情况你可向本地公安局的部门询问详见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立案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立案标准是计算机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立案侦查。 首先,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需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被侵入、篡改、破坏或者数据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数据遭受损失;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系统的正常运行受到干扰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系统的安全受到威胁。 其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案件涉嫌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案件涉嫌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犯罪行为;案件涉嫌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犯罪行为;案件涉嫌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公安机关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立案标准是计算机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对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才能被立案侦查。 结语 本文讲述了网上虚拟财产的盗窃罪问题。虚拟财产包括网上银行中的财产和网游上的装备或虚拟币等,前者适用一般盗窃罪的标准,一般以1000元为立案标准;如果是后者,则需要参考刑法286条对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目前实务上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因此需要向当地公安局部门询问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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