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深圳个体户的注销手续: 1、首先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 3、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深圳个体户的不能注销的情形: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 4、连续两年及以上不进行工商年报且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5、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但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此类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还能办理准予恢复经营申请,审核通过后,便恢复为存活状态。 综上所述,深圳个体户的注销手续有首先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