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释义 |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1、发案与立案; 2、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3、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 4、行政处罚依法告知; 5、执行行政处罚。 受理 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核查。 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局批准。 调查 行政强制措施。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 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局法制机构核审。 审批。 核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应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告知 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员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决定 告知三日内当事人未对拟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 送达 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依照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员做好书面答复或应诉准备。 立卷 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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