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临时性收回规定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在以下情形下收回:(一)为城市规划改建和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或未获批准续期的;(三)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划拨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临时性收回的程序和条件 土地使用权临时性收回的程序和条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特定情况发生时,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暂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其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告等环节。申请方需提供相关材料,如申请书、土地证明等,并经过审批程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收回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暂时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仍保留所有权。收回的条件包括紧急情况、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因素,以及必要的补偿机制。此举旨在平衡土地利用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结语 土地使用权临时性收回是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满足公共利益等需要而暂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告等环节,申请方需提供相关材料并获得批准。在收回期间,土地使用权人暂时失去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所有权仍保留。收回条件包括紧急情况、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因素,以及必要的补偿机制。此举旨在平衡土地利用和公共利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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