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工团体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 |
释义 | 建工团体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包含多个个人意外伤害险。建工团体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承保建工团体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建工团体险,一般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部分。临时施工人受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如人民法院将除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以外的损失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责任就不是给付保险金,而是承担赔偿义务,这是混淆了建工团体险与责任保险的区别。实务中,部分法官将建工团体险按照责任保险的处理方式,直接判令保险公司根据临时施工人的损失情况,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责任保险(比如机动车三者险、雇主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将自身的侵权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责任保险理赔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便应在保险限额内,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即责任保险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受伤有责任;在建工团体险中,只要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损伤,保险公司便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即建工团体险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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