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法律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产、建筑物、器械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