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
释义
    法律分析:《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査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任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是指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第二款中的纪检监察机关是指与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前者由考察组听取意见,后者由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听取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是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履行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履行的程序。听取意见的内容是党风廉政情况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收到过关于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举报或者其他途径的反映,如有反映是否进行过核实、了解,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使用等。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16: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