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备下列条件的行为认定是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确实存在非法窃取他人作品的行为。窃取他人作品的行为对著作权人造成了客观损害。损害事实与盗窃作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盗窃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过错和故意。至于抄袭的形式,可能是全部抄袭原作,也可能是改头换面后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成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