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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名买车属于什么纠纷
释义
    “借名买车”是近年来新兴的产物。随着对我国对机动车管理和控制越来越严格,以及机动车限购政策的执行,购车指标成为紧俏资源。如今“屡摇不中”的人们又有了新的策略,那就是“借名买车”。借名买车,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机动车或者说买购车的指标,实际自己出资购买并使用机动车的行为。然而近年来随着借名买车现象的火热,有关借名买车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很多人不假思索地把并不需要的购车指标卖给甚至是赠送给他人,苦于“屡摇不中”而从他人手中购买购车指标的也大有人在,然而这看似双赢的行为背后是否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责任和风险呢?结合以上案例来看,至少存在以下风险:
    一、对借用人,机动车所有权将会存在瑕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物权法》,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尽管与其它动产一样以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一旦机动车的登记人(即借名买车中的出借人)与其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时,机动车将会作为登记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强制执行,而借名人与出借人即使签订过有关协议也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能以主张自己才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根据借名买车的协议向出借人索要赔偿,如果连协议都没有,那么可能真的“车去钱空”了。
    二、对出借人,负有上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并且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将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然而在借名买车中,由于出借人并不是机动车实际上的所有权人,所以当然也不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作为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未给机动车上交强险存在过错,将与借用人对受害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看来,对于出借人和借用人双方来说,借名买车非但不是双赢的好事,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故在此对想要借名买车的人士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对待借名买车应该慎重考虑,切记不可草率决定,要了解自己可能因此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无论是借用人还是出借人在借名买车中都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第三,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车检进行形式审查。
    出借人如果存在过错,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往往对以下三种情形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故障;车辆保险存在瑕疵。故出借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当注意审核下借用人是否已取得驾照,以及其要购买的车辆是否存在潜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为已报废车辆。
    第四,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尤其要注意涵盖以下内容:
    1、交强险由谁来买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在借名买车中,由于出借人并不是机动车实际上的所有权人,所以一般也不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那么借名买车双方当事人就务必事先在协议中规定好由借用人来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作为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未给机动车上交强险存在过错,将与借用人对受害人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来买单
    双方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好一旦出现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即借用人)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即使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由借用人承担交通肇事、违法导致的费用,然而存在以上过错,登记人依然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
    双方当事人还应事先约定好如果出现权属争议应如何处理,出借人是否要补偿借用人一定费用,这笔费用按什么计算,是现价值还是过去的价值,是否要计算折旧率等等。
    最后,即使借名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协议实际上也不能成为车辆登记人免责的“护身符”,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买单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双方只能先行承担自己风险与费用,然后依据双方协议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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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