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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是什么
释义
    一、庭审准备阶段1、查明当事人身份: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二、法庭调查阶段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三、举证、质证阶段四、法庭辩论。
    一、简化庭审程序,不减权利
    被告人的各项权利仍要依法得到保护,庭前准备阶段,审判人员会全面充分的核实案件事实情况,告知权利义务,庭审时审判人员也要再次询问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对事实、法律适用、量刑有异议,或法院发现不适用速裁程序时,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开庭审理时,简化举证,不再专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可当庭简单陈述主要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并发表量刑建议,辩护人可扼要陈述辩护观点。此类案件半个月内办结。
    二、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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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