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原则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具体适用还缺乏可操作性。为促进诉讼诚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制度,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一、如何通过制定建设避免伪证的出现 1、建立证人宣誓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有要求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的具结制度,它的作用是提醒证人明确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证人宣誓制度除此之外,更加注重的是对证人良知的唤醒。并且,证人宣誓制度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采用。所以,在我国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建立证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往往受到有关当事人的威胁、打击、报复。民诉法虽规定了对打击报复证人者的制裁措施,刑法也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但对其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对证人的人身保障力度仍不够。笔者建议,应加大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障制度,并且将证人的近亲属也纳入保护范围。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全民法律意识提高了,公民就会知道作伪证的危害性,就会明白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因此,全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从思想意识上杜绝伪证行为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