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如下: 1、参保职工在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持社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 2、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到夫妻工作地点生育或者回父母一方居住地生育,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提供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3、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流产并发症、并发症的,应当在一周内电话报经办机构备案;生育职工在产假期间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在产假期间向经办机构备案。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办理以上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