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出生的胎儿是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须待到其出生之时,即可行使继承权等建议。但如“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则溯及于怀胎期间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 一、胎儿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胎儿是有继承权的。在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中,胎儿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在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者应诉。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腹子生的孩子要承担遗产继承权吗? 遗腹子享有遗产继承权。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