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增值税税率计算方式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增值税的免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三、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2、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另外,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