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共同创作之下的规范与限制 |
释义 | 共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享受规定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分割使用,但不得侵犯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认定情况包括合作作品、著作权转让、继承、分立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所有创作者共同享有,具体情况可以咨询著作权管理部门。 法律分析 一、共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的享受有什么规定? 共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享受的规定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认定情况有哪些? 共有著作权的判别依据则是著作权所有人的数量。它既包括合作作品这种在创作完成时就已确定的情形,也包括作品在此后发生的权利人变化为复数的各种情形。其具体情形应包括: (1)合作作品; (2)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两人以上; (3)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人,自己保留一部分; (4)著作权人死亡,由两人以上继承或者受遗赠; (5)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分立,或者中止后由两人以上继受。 显然,一部作品的作者自其创作完成以后就是确定不变的,而且是永恒不变的;而一部作品的权利状态则是可以不断变化的,人们只能在一个确定的时段上确定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数量。因此,在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部独著作品在某一时段成为多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部合作作品在其创作完成时由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而后成为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甚至一部合作作品由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自始就是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见,合作作品与共有著作权并无必然的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显然是由所有的作品人来享受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认定来进行合法的申请,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办理。 结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享受的规定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各合作作者可以单独享有各自创作部分的著作权,但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需要通过协商一致来行使。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没有正当理由的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享受情况,当事人可以咨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办理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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