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新《公司法》的规定,对相关公司有引诱力。但减少注册资本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前景,关系到公司的偿债能力,关系到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我国新第186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提出及决议作规定,其内部程序是:由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交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部程序是,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表现为: (一)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只反映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并不能全面反映公司的偿债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财产清单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的财产状况。编制这两个材料,让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财产状况有全面了解,从而决定是否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由于减少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减少公司实有财产,缩小公司的责任范围,因而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要及时通知债权人。通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要逐一发书面通知;二是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公告要在当地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这种双保险办法,是为了让所有债权人都知道公司减资的决定。 (三)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的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权对该类债务不予清偿,公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逃避债务。 |